有聲內容著作權問題解析:北辰創辦人蕭雄淋律師給你問

2021-03-22

產業專題研究及調查報告
有聲內容著作權問題解析:北辰創辦人蕭雄淋律師給你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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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文化內容策進院 TAICCA X OPENBOOK 閱讀誌 共同合作企劃】

洽談國外有聲書版權時,合約要注意哪些眉角?錄製 Podcast 時想介紹喜愛的書籍內容,怎樣才不會觸法?想與同好分享,把自己朗讀書籍的音檔放在網路上供免費下載,會有法律問題嗎?本文邀請國內最專業的北辰著作權事務所所長蕭雄淋律師,分享有聲內容的相關法律案例和精彩知識。

 

提問:Openbook 閱讀誌/攝影:張震洲
 

北辰法律事務所所長蕭雄淋。


訪談者簡介:
蕭雄淋
北辰法律事務所所長,臺灣知名著作權專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博碩士班兼任副教授。曾以內政部法律顧問身分參與多次台美著作權談判,參與著作權法修正工作,並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修正諮詢委員會委員、著作權法顧問。著有《著作權法論》等三十餘本著作權法著作,並著有《絲柏客詩詞集》等五本非法律著作。


問:什麼是有聲書?有聲書在著作權法上屬於什麼著作?

蕭雄淋:
有聲書是指用聲音作為媒介而表達作品內容的創作。常見的有聲書格式有錄音帶CD、數位檔(例如 MP3)以及 DAISY 格式(又稱數位無障礙資訊系統)。有聲書有的以實體媒介形式呈現,有的直接以數位形式供人聽聞或下載。 有人將帶有影像格式的說書、對談,或聲音與文字並陳的形式也當作廣義的有聲書。然而這裡所指的有聲書,單純是指狹義的以聲音形式呈現的作品態樣。 依著作權法第 5 條規定,著作有 10 種類型,有聲書屬於其中的「錄音著作」。如果是電子書平台,以真人的聲音讀出電子書,文字和聲音同時呈現,這是「語文著作」和「錄音著作」並陳的多媒體形式。至於完全以錄影影像形式呈現講話者講話的畫面形式,則屬於「視聽著作」,而不是「錄音著作」或「語文著作」。


問:作者在著作權法上有什麼權利?如欲製作有聲書,出版者需要取得什麼權利?取得權利時,應注意什麼?

蕭雄淋:作者於創作後,在著作權法上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的著作人格權有 3 種:1、公開發表權;2、姓名表示權;3、禁止醜化權(著作權法第 15 條至第 17 條)。

作者的著作財產權有 11 種:1、重製權;2、公開口述權;3、公開播送權;4、公開上映權;5、公開演出權;6、公開傳輸權;7、公開展示權;8、編輯權;9、改作權;10、散布權;11、出租權(著作權法第 22 條至第 29 條)。

假設 A 公司計劃製作有聲書,只是單純將甲創作的紙本書或電子書,找講者乙讀出來,作成實體有聲書,如 CD 或其他有聲載具上販賣,則 A 公司要取得甲將紙本書或電子書(文字著作)改作成有聲書並加以散布的授權,也要取得乙的語言著作(聲音)重製成有聲書(錄音著作)重製並加以散布的授權。

如果 A 公司製作的有聲書,是放在網路或手機供人下載或線上收聽,A 公司要取得甲將紙本書或電子書(文字著作)改作成有聲書並就改作物加以重製並公開傳輸的授權,也要取得乙的語言著作(聲音)重製成有聲書(錄音著作)並加以公開傳輸的授權。

A 公司取得權利時,應注意:

  1. 如果取得的是實體有聲書的授權,期間屆滿後,庫存如何處理?
  2. 如果取得的實體有聲書授權,有約定媒體形式(如CD),不得以其他媒體形式出版發行。則假若授權期間長的話,應注意媒體形式是否未來可能過時不流行。如果取得的是網路形式的有聲書授權,也一樣要考慮授權形式是否很快退流行的問題。
  3. 網路公開傳輸形式的有聲書,應考慮此有聲書如賣到圖書書館或公家單位,在授權期間屆滿後,圖書館能否再連通原公司網路而供閱聽大眾借閱的問題。
  4. 如果取得文字著作的授權,有地域限制的話(如限於臺灣地區),作成的有聲書若包含網路的下載或網路閱聽的形式,出版公司應注意在網路要鎖地區,不能在全世界公開傳輸。


問:假設 A 公司取得作者甲的授權,請播音員乙把它讀出來,並作成實體有聲書,而 B 公司盜版該有聲書,則 B 公司侵害了誰的權利?侵害的是什麼權利?誰能主張權利?

蕭雄淋:A 公司經過甲、乙兩人的授權後,A 公司就有聲書本身擁有錄音著作的著作權。此時,若第三人 B 公司盜版A公司的有聲書,B 公司同時侵害甲的文字著作改作權及散布權,也侵害乙的語言著作重製權及散布權,更侵害了 A 公司錄音著作的重製權及散布權。

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4 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如果上述 A 公司取得甲、乙兩人的授權,是屬於「專屬授權」的話,則上述甲、乙對 B 公司所能主張的權利,只能由 A 公司來主張。這種主張包含訴訟在內。反之,如果甲及乙對 A 公司的授權是屬於「非專屬授權」(若契約沒有特別標明是「專屬授權」,解釋上屬於「非專屬授權」),則甲、乙及 A 公司,都可以對 B 公司主張侵害,提起民刑事訴訟。


問:假設 C 公司合法向 A 公司購買一個實體有聲書(如 CD 等),在公共場所播放,或在廣播電台、Podcast 播放,C 公司侵害誰的權利?侵害何權利?誰能主張?

蕭雄淋:
如果 C 公司購買了 A 公司的兒童有聲書,在公共場所播放,除非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收取費用,也沒有對現場表演者支付報酬,且是非經常性的行為,否則 C 公司應侵害甲及乙的語文著作(包含文字著作及語言著作)的公開口述權。因為錄音著作沒有公開口述權,所以 A 公司對 C 公司不能主張公開口述權,只能主張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

上述情形,如果 C 公司的行為是在電台播放,則 C 公司侵害的是甲、乙的語文著作(包含文字著作及語言著作),及 A 公司錄音著作的公開播送權。 如果 C 公司的行為是上傳至網站播放,則 C 公司侵害的是甲、乙的語文著作(包含文字著作及語言著作),及 A 公司錄音著作的重製(上傳時在伺服器多一個備份)及公開傳輸權(在網路供人閱聽)。


問:假設出版公司與作者的合約,只取得出版或數位出版的權利,是否可製作有聲書?

蕭雄淋: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在著作權法理論上,只要授權契約沒有約定的,都推定為未授權。所以若出版公司與作者的合約,僅約定授權出版公司「出版」或「數位出版」,而沒有其他約定,則出版公司不得製作有聲出版。當然,如果授權合約上另有有聲書的版稅結算條款,則仍然可以將出版或數位出版解釋為包含有聲書在內。

 

(取自 Unsplash/Soundtrap


問:假設出版公司 A 有製作電子書的權利,同時販賣閱讀載具,機器具有發聲朗讀電子書功能,是否可能侵害文字作者的權利?

蕭雄淋:
承上一問題的邏輯一樣,出版公司有製作電子書的權利,同時販賣閱讀載具,機器具有發聲朗讀電子書的功能,而且將電子書載入載具,此種情形形同出版公司在製作「有聲書」,依據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可能構成出版公司逾越授權範圍的違法。不過若載具非出版該電子書的 A 公司所販售,而是專門販賣電子書載具的公司所販售,是消費者自己將電子書載入獨立的載具,則使原來電子書成為有聲書的行為人是消費者,與 A 公司無關。


問:小說出租店購買實體有聲書後,是否可以在出租店出租?

蕭雄淋:著作權法第 29 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第 1 項)。」「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第 2 項)。」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出租店合法購買紙本書(語文著作),可以不經著作財產權人(作者或出版公司)同意,出租該小說。但是出租店若未取得同意而出租實體有聲電子書(錄音著作),將侵害出版公司的實體電子書(錄音著作)出租權。


問:圖書館購買實體有聲書,是否可以出借給需要的讀者?

蕭雄淋:如上所述,我國著作權法創作者的著作財產權有 11 種:1、重製權;2、公開口述權;3、公開播送權;4、上開上映權;5、公開演出權;6、公開傳輸權;7、公開展示權;8、編輯權;9、改作權;10、散布權;11、出租權(著作權法第 22 條至第 29 條)。上述著作財產權不包含「出借權」在內。所以圖書館購買正版實體有聲書,得將實體有聲書出借給需要的讀者,無須再取得有聲書的相關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取自 Flickr/YELLOW Mao



問:盲人圖書館是否可以不經作者授權,將他人的書籍作成有聲書?

蕭雄淋:
著作權法第 53 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 1 項)。」「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第 2 項)。」「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第 3 項)。」盲人圖書館、盲人學校、盲人協會或其他盲人團體,得不經紙本書或電子書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將原來的文字著作作成有聲書供盲人使用。而且如果上述盲人單位已經將他人語文著作製作成有聲書,此有聲書尚可在相關盲人單位流用。


問:假設 A 公司出版作者甲的書籍,A 公司能否像「邏輯思維」節目一樣,請人專門講述該書內容?此種情形,是否需要取得甲的同意或授權?若是另一家公司 B 講述該書內容,則是否可能侵害作者的權利?

蕭雄淋:A 公司出版作者甲的書籍,A 公司基本上只取得甲重製為書籍及散布該書籍的權利,而不包含將該書改作或公開口述的權利。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A 公司請人專門講述該書內容,若僅講述該書的觀念、理論、思想,而不涉及該書語言的表現形式,那麼 A 公司的講述,尚無著作權法的侵害問題。然而若是長時間介紹,對書籍的表現形式難免有所援用,例如該書為小說,講述小說詳細情節,就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

一般出版合約大抵都允許在一定範圍內,授權出版公司在介紹、宣傳該書的目的範圍內,少量利用書籍內容。所以如果 A 公司介紹或講述該書內容只有部分、少量,應是在作者授權的範圍,或甚至是著作權法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範圍。

然而若 A 公司是全書有系統地講述或介紹,甚至為營利收費而製作該節目,就不再是原來合約的授權範圍或合理使用範圍,而應取得作者的授權,否則可能侵害作者的改作權(作品的濃縮理論上也是改作的形態)或公開口述權。

如果不是由 A 公司製作節目,而是由 B 公司製作節目,B 公司更沒有主張合約授權(包含默示授權)或合理使用的空間。

 



問:在 Podcast 上,未經授權而介紹他人書籍,應注意哪些著作權法事項?

蕭雄淋:
依據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著作的表現形式,而非理論與觀念。因此,播客介紹他人書籍,儘量介紹該書的理論和觀念,儘量不涉該書的表現形式。

若介紹時涉及該書的語文表達,則應符合著作權法第 52 條的「引用」原則,那就是:在提到該書時,應引該書,並附加自己的評論,自己的評論應超過該書的內容。不要把引用該書的內容,使聽眾誤以為是自己的評論。整體內容自己的評論應顯然多於該書內容,使讀者感受到介紹該書以評論為主,以被引用的內容為輔。

 


2020 年被稱為臺灣有聲元年,從 Podcast 大爆炸到各界投入製播有聲內容、課程及平台紛紛建置,文化內容策進院本次聚焦世界到臺灣的聲音內容趨勢現況,邀請第一線耕耘聲音內容的不同領域專業人士,進行最前端的分享。

不僅探討聲音內容的國際趨勢與在地發展,更邀請內容創作、聲音表演、版權專業、AI 語音與媒體平台經營者接力分享。通過不同專業的相互撞擊,探索文本發展的各種可能,認識聲音內容的豐富樣貌,以此助攻「文化內容」達產業化、國際化、整合化,以聲音內容的創意展演,同時開拓出版與聲音產業的嶄新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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