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秀蘭(蘭天律師)
真人真事改編為電影,可否使用原型人物真實姓名或肖像等個別資訊,常常困擾著編劇與導演。雖然直接引用真實人物的姓名,可能因更貼近真實,而更觸動人心、引發共鳴,但時而造成當事者更大的傷痛,甚至構成侵權,不可不慎!
然而,當在不同國家發生的集體性侵案,成為公眾輿論的公共議題焦點時,欲改編影視作品的編導或電影公司,對於加害人的指控意圖,可能展現在真實事件過程的再現,也可能延伸到使用當事人的姓名。面對這樣嚴重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改編,不同電影人有不同的手法,本文將以韓國《熔爐》及法國《感謝上帝》為例,探究不同處理方式的分析結果。
《熔爐》:性侵案件使用被告化名有無侵權
一、真人真事、小說、電影改作始末
韓國電影《熔爐》改編自作家孔枝泳的同名小說。2000年,光州聾啞學校爆發性侵事件,被害人打了8年官司,在2009 年法院宣判當天,電子媒體拍攝法院宣判實況,電視畫面中出現一個個聾啞學生被害人獲知被告輕判時,臉上難過震驚的表情。孔枝泳看了覺得事有蹊蹺,於是展開調查,從被性侵的學生及其他揭發事件的老師口中,知道了性侵的經過,寫就全書。小說內容描述在霧津這個虛構出來的城鎮中,一所聾啞小學的學生集體遭校長、主任及老師的性侵及暴力虐待,藉由外地來的老師與當地人權發展協會員工的幫助,帶著受害孩子告上法庭的故事。
當時在當兵期間的知名演員孔劉看完小說後,深感震撼,退伍後向電影公司舉薦,努力促成《熔爐》這部真實事件改編電影的誕生,最後不負眾望,在韓國上映後得到相當大的迴響,除了打破多項影史上的紀錄,更促使韓國政府以幾乎是全數通過的票數通過「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司法機關重啟調查,追訴性侵被告刑責,最後重判入獄。
二、法律觀點:虛構性侵案的人地、時空指稱
原著作者孔枝泳曾親自採訪受害者,並且取得授權(但無法獲得學校老師及加害者之授權),而為了保護受害者,在書中使用的人名、地名全部皆為化名,包括性侵者、案件發生城市、人物的名稱:事件的地點本來在光州,作者改成霧津;「聾啞學校」改成「慈愛學院」。在透過虛構出人地指稱與時空背景的改寫手法下,無需得到全數原型人物的同意,因為性侵案所有的重要特徵全部都被改寫了。另一方面,此類性侵事件之手法,與社會一般性侵犯罪相似,所以電影公司不需要取得原型人物(加害者)之同意,並無侵權之虞。
法國電影《感謝上帝》:原型人物神父提告案
一、提告判決始末
法國電影《感謝上帝》在上映前即引起軒然大波,教會神父憤而提告電影公司。影片劇情描述1980年法國的里昂教區連續發生的神父性侵兒童案,被害人多達71位,其中部分被害者成年之後,由於曾遭受性侵的創傷,無法建立起親密關係,人際關係也遭受極大的障礙,必須著手正視自身創傷與事件結構。迄至2015年,被害人組成「不再沉默」協會,集體向法院提出控訴;2019年3月,法官判決神父有罪。
法國導演歐容面對此樁人神共憤的性侵案,決定搬上大銀幕公諸於世。導演持續與性侵受害者及家屬、律師等人進行訪談,整理改編拍攝為電影《感謝上帝》。影片中被害人的部份都使用化名,但性侵案被告樞機主教巴爾巴蘭、神父培耶納等人,則用真實姓名。在當時,神父主教仍在接受審判期間,性侵案件尚未三審定讞,如此一來,有無侵害這些神父主教的姓名權與名譽權,成為法律、道德與社會議題交鋒的焦點。
涉案的神父培耶納頗覺不滿,以性侵案訴訟進行中,被告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為由,向法院聲請限制電影上映。
「無罪推定」的權利,是指司法單位還沒有經過調查與認定有罪之前,必須尊重被告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不可以將有罪的「標籤」貼在被告身上,是刑事訴訟法很重要的權利,亦是世界各國皆相同的制度。
當改拍重大犯罪嫌疑的電影創作自由,面對「無罪推定」的權利,以及名譽權、姓名權等,法院該當作何判斷?
二、法律觀點:真實姓名與公共利益的衝突點
此案關鍵的地方,即為導演使用原型人物的名字,此種處理方式合法嗎?放在台灣的脈絡中,我們援引台北地院及高等法院關於傷害罪的刑事判決(註ⅰ)加以說明。判決中,依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犯罪前科屬於個人資料,不得任意使用,但是若為增進公共利益,且無不法意圖,即可主張免責。
案例事實提到,某社區住戶林先生被提告傷害罪,判決有罪定讞後,鄰居上網查到判決資料後,影印、張貼林先生的照片,提醒社區居民:「各位要小心,林xx有罪!曾經犯過傷害罪,具有暴力傾向,請各位路人跟鄰居要小心。」林先生對此非常生氣,狀告法院,主張該鄰居妨害名譽、洩漏個資。一審法官判有罪,二審合議庭改判無罪。一審法官認為鄰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得使用告訴人(林先生)的照片與個人資料,且此舉導致社區居民知道林先生就是傷害罪的被告,顯然有損被害人(告訴人)的名譽,故判決被告鄰居有罪。
然而,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規定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不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廣為散發構成利用的行為,即屬違法,可是,立法者加上但書——如果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則可免責。被告鄰居辯稱:「我為了增進公共的利益,提醒大家,晚上夜歸的女子要小心,林先生他是有暴力傾向,他如果尾隨你進入到電梯,你可能先拿出噴霧劑,作為防禦的工具。」主張他是基於社區住戶安全考量,目的在於保護多數鄰居,因為住戶林先生確實犯了傷害罪。
高等法院的法官接受被告的辯解,認為告訴人(林先生)無法證明被告具有不法意圖,被告所為實則是基於公益的目的,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告無罪。同理可知,電影《感謝上帝》的導演亦可辯稱,其為增進公共利益,故拍攝神父性侵兒童之真實事件,且使用神父本名並無不法意圖,而主張免除法律侵權責任。
最終,在向法院聲請限制《感謝上帝》上映一案中,承審法官對於神父培耶納的聲請深入調查,認為《感謝上帝》影片於片尾字幕,標註培耶納神父享有無罪推定權利,已符合法律要求,於是駁回聲請,電影後來如期在法國上映。
ⅰ參見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訴字 81號、高等法院2018年上訴字第18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