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聲機於19世紀末發明開始,音樂從藝術與民俗文化的場域逐漸演變成為流行文化,最終形成了我們今日所見的音樂產業,使得音樂創作的產物創造了驚人的產值。從法律的層面來說,音樂創作的產物由於具有人類智慧創作的特性,因此被歸類為文化性質的智慧財產,主要受到文化性智慧財產權法律,也就是著作權法的保護,享有著作權法所保障的各種著作權。
音樂產業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主要具體表現在三種著作型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表演。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主要的產品是歌詞和歌曲;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從黑膠唱片、卡帶、光碟片到網路時代的音訊檔案都落入此一定義的範圍之內;針對表演,著作權法亦明文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應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
一百多年來,音樂產業在上述著作權制度性保障的基礎上,即使經歷多次技術創新帶來的變局與挑戰,大體上終能因勢利導,成功轉型。特別是網際網路普及所帶來的盜版狂潮,雖然徹底重塑整個行業的生態系,但音樂產業的核心產物及其價值,也就是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與表演,並未遭受根本性的動搖。
AI正在帶來巨變
然而,從ChatGPT問世並闖入大眾的生活以來,AI對各行各業的衝擊議題跟著浮上檯面。生成式AI有著與其他數位工具不同的「自我生成」與「創作性」特色,可以在獨立的狀態下自主進行創作活動,產出各種作品,令各種創意產業的從業人員都忍不住問自己:「我的工作會被取代嗎?」
除了ChatGPT之於文字及知識產業工作者,以及Midjourney之於美術從業人員的衝擊外,音樂產業也不乏相關的討論。那麼,從著作權的角度而論,AI對於現有音樂創作的著作權保護體系會產生何種影響,又可能會如何影響音樂產業呢?
一首歌的誕生
讓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一首歌是怎麼誕生的。
以現今流行音樂產業常見的產製流程而言,一首歌通常會先經過詞、曲創作再加上編曲,又或是先有了背景音樂後加入詞、曲。接著,做出demo帶後,依需求進錄音室錄製全部或部分的人聲及樂器,最後再經過混音及母帶後期製作的步驟完成歌曲。
在這些流程中,牽涉到的角色大約可分為:
- 音樂創作人:指的是提供旋律、歌詞、和聲、節奏等音樂構成元素的創作者,像是作詞人、作曲人、編曲家、beatmaker等。
- 音樂製作人:是指對於被製作成音訊形式的音樂中的聲音元素、聲音效果呈現方面有實際貢獻者,例如製作人、錄音師、混音師、母帶後期處理工程師等。
- 音樂表演人:以不同詮釋手法、技巧與表達形式來表現音樂的人,包含歌手、樂手。
不同角色對一首歌有著不同類型的貢獻,而這些貢獻都是「人類智慧在藝術領域中創造出的無形資產」,因此也在法律上分別享有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表演等不同類型的著作權。
著作權的法律要件與權利內涵
此外,音樂創作的成果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還有一項重要的前提是,確認要保護的對象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所定義的「著作」。認定的標準有四,分別是:
- 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 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 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 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不論是哪一種音樂創作的成果,都要先將其對應到上述要件,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確認了是「著作」之後,不同表現形式的的產出成果在法律上會被分類為不同類型的著作種類:
- 音樂構成元素的組成,屬於「音樂著作」。例如旋律(曲)、歌詞(詞),以及樂譜等作品。
- 可以被實際聆聽到的音訊,屬於「錄音著作」。例如以類比訊號記錄音訊的唱片、卡帶,或是以數位訊號紀錄音訊的數位檔案。
- 音樂的表達,屬於「表演」。例如樂團現場演奏,或是歌手的現場演唱。
這幾種著作產生後,其著作權又會歸屬於何人呢?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沒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的一般情況下,「音樂創作人」享有「音樂著作」的權利、「音樂製作人」享有「錄音著作」的權利、「音樂表演人」則享有「表演」的權利。其權利內容包括絕大多數可以促進著作傳播、流通、交易以至於賺錢、變現的利用方式,著作權法將之合稱為「著作財產權」;這些權利包含控制他人使用、發行或修改作品的行為,且往往代表著收益分配的依據。
AI 對流行音樂創作與從業人員的衝擊
由於著作財產權影響了音樂產業的收益分配,那麼AI的加入又將可能會如何衝擊從業人員呢?
目前AI在音樂相關的應用上,已經有的工具或型態有:
- 用AI產生詞、曲、beat等音樂構成元素。
- 以AI擬聲替代實際的錄音成果,或做出與錄音不同的聲音效果。
- 使用AI混音、Mastering工具。
- AI人聲或模擬特定歌手。
這些可能是用來輔助創作的工具,但也有些是直接替代了人類創作的環節,使得該創作可能會因缺乏「人類精神力作用成果」的要件,使創作成果無法構成「著作」,也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音樂從業人員更難以居於權利人的地位享有此類成果收益。
音樂核心權利面臨衝擊
舉例來說,在使用AI進行Mastering(母帶後期製作)的情況,目前母帶後期處理工程師仍有投入技術與經驗進行工作,相關Mastering工具受到製作人與工程師的控制與操作,因而還是具備人類創作的要件,原則上還是能成立著作,並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但若係完全使用全自動化的Mastering工具,則此種Mastering的工作成果是否能享有著作權,即不無疑問。
又例如使用AI音樂創作工具,在使用者只提供主題、關鍵字的情況下,以AI直接生成詞、曲、beats等元素,倘若人類並沒有參與該音樂構成元素的創作過程,則此種AI作品極有可能被認為沒有足夠的人類智慧投入,因而不構成受法律保障的著作。
近期我們還可以觀察到大量 AI人聲模型的出現。AI人聲模型藉由讓模型分析、學習人聲的音訊資料後,建立出自己獨立唱歌的能力;將既有的歌曲輸入AI人聲模型由模型來演唱,是否能夠成立著作權法所稱之「表演」?又,如果是經由特定歌手訓練而成的AI模型,該特定歌手是否能就此主張任何權利?
音樂從業人員面臨衝擊
由以上三種例子我們可以發現,在AI時代來臨的今日,傳統上由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與表演所構成的音樂核心權利,正在面臨重大衝擊。當音樂工作者越來越習慣使用AI工具工作時,雖然可能使工作的效率、速度及產量大幅提升,但同時反而也可能弱化了從業人員的法律地位。
當音樂從業人員以傳統方式工作,產出的工作成果是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與表演,他們是以創作者、著作財產權權利人的地位享有其工作成果帶來的經濟價值,享有著作權法所建構的權利制度性保障;如果音樂從業人員成為AI工具的操作者,他們勢將失去上述法律地位,淪為音樂生產線上的作業員,成為以勞務換取工作報酬的知識藍領。
此外,就算有部分從業人員固守傳統的創作方式,使其作品仍能享有著作權的保障,然而由於AI工具的普及,要產出一段音樂的門檻比過去更低,這意味著商用版權音樂可能可以用更加低廉的價格取得;音樂利用人在成本考量下,勢必捨棄昂貴的版權音樂(也同時告別可能的著作權爭議),轉而大量採用無著作權保護的AI作品。如此一來,商用音樂市場將可能被AI創作出的音樂佔據,進而排擠音樂創作人的收入,使得有著作權的音樂生存空間更為狹窄。
結語
AI已經成為21世紀20年代的顯學,未來AI帶給人類的究竟是科幻片式的末世,還是烏托邦式的美麗新世界,現在或許都還言之過早。然而,AI確實已在諸多層面開始轉變人類的學習、工作與生活,帶來創新、機遇與各種美好的期盼,同時也帶來挑戰、風險與恐懼的想像。
在有AI的未來世界裡,音樂、音樂產業和其中的從業人員,和其他領域一樣都將面臨機會與挑戰。但更為嚴峻的情境是,百年來音樂產業賴以為基礎的法律保護傘—著作權保障都將受到動搖,本文所論及的,只不過是這巨大轉折序曲中的頭幾個小節。主旋律正要開始,未來產業與法律要如何因應,我們期待「人類智慧」終究要比「人工智慧」略勝一籌。
《關於作者》
劉承慶律師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新創及智財管理顧問 影視製作人
謝佳凌顧問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顧問 曾任法商陽獅集團商務經理 專長領域為音樂、廣告行銷及文創法律
核稿編輯:王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