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秀蘭(蘭天律師)
拍攝電影、編寫劇本屬於言論自由的展現,關於隱私權的界限觸及言論自由的時候,已經升高到憲法層次,另外,人格權亦屬於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權利,倘使真人真事改編,侵害原型人物的姓名權、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電影公司可否主張言論自由受到保障而免責?當憲法層次的這兩種權利,在拉鋸、抗爭的過程中,需要保護哪一邊?究竟是一個人名譽或隱私權限制了他人之言論自由,或言論自由侵蝕了別人的名譽或隱私權,立法者永遠在天平這兩端擺盪,努力衡量平衡點的最佳選擇。從美國影集《王冠》或電影《危機倒數》,即可觀察類似狀況。
《王冠》劇集與英國王室之爭
Netflix影集《王冠》第4季的劇本,改編自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歷史事蹟,以及已故戴安娜王妃、查理斯王儲、卡蜜拉的三角戀情。劇情除了講述查理斯王儲於婚後如何冷落戴安娜王妃,偷偷密會卡蜜拉之外,更把戴安娜王妃患上飲食失調的情景呈現在觀眾眼前,令不少劇迷也對查理斯王儲產生負面評價。
影集播出後引起英國皇室不滿,英國議員兼文化大臣奧利佛•道登(Oliver Dowden)在2020年11月28日接受英國媒體《郵報》採訪時表示,他擔心虛構的劇情會對英國皇室造成傷害,要求Netflix在每一集開頭都加註「虛構聲明」知警語,告知觀眾該劇情節並非事實,避免劇迷過度投入,有損皇室形象。他說:「我擔心沒有經歷過這些歷史事件的新一代觀眾,會把虛構情節誤認成事實。」而他本人亦會親自寫信給Netflix,提出加警語的要求。
Netflix嗣後正式拒絕加註警語,在12月5日發出新聞稿聲明:
「我們一直將《王冠》以『戲劇』方式呈現,很確信我們的用戶們理解這是一部基於歷史事件改編的虛構故事,因此我們沒有任何計畫或看到任何需要,去加註免責聲明 。」
首先,電影免責聲明僅是電影產業一種倫理規範,反映機構或團體之專業精神或道德準則,積極面在鼓勵會員或員工發揮專業精神,消極面則是在預防發生不專業行為,影響組織的專業形象,並不具強制性,僅具宣示性、參考功能。換言之,免責/虛構聲明並非電影公司的法律義務,亦不具任何法律效果,因此英國文化大臣不能代英國王室要求Netflix於《王冠》附上虛構聲明。從法律角度觀之,電影公司是否免責,仍須視電影公司是否經原型人物授權,或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參照電影內容綜合判斷。
另一方面,除了兩造之間的對壘,因英國皇室屬於公眾人物,其公開行程及私生活皆受到人民高度關注,且其日常開支部分來自英國人民之納稅,更具公益性。若依我國大法官之見解,面對公益性之事務,姓名、隱私、名譽權之人格權保障,須適度退縮,以維持公共利益,無須取得同意。
《危機倒數》:全民公益與個人利益的判準
另一例《危機倒數》的侵權訴訟案,則揭示了言論自由勝訴的法院判決。
電影《危機倒數》的英文名稱「The hurt locker」,源自中東拆彈部隊的戰地俚語(這亦將牽涉到原告的主張內容)。劇組進行田野調查時,先行採訪原型人物薩維,薩維曾參與伊拉克戰爭,屬於拆彈部隊的一員。他告訴劇組,在伊拉克戰爭中拆除地雷時,遭遇過哪些驚險的情形,他們如何利用專業技術解決地雷障礙,如何以團隊合作化解危機。
田野調查時,薩維向劇組娓娓道來過往經驗,結果電影於2008年拍攝上映,卻沒有得到他的授權,於是他向法院提告電影公司侵權。原告薩維指控侵權的主張在於:「電影公司連電影片名是我告訴你的,就取了這個片名,電影的故事都是我經歷的戰爭,為什麼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居然這麼不尊重我!」
本片引發的侵權訴訟,美國法院最後認為:為了維護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法官判決電影勝訴(註ⅰ)。因爲電影劇情業已經過一定程度的轉化(而非如同《我不是藥神》真實人物特徵明顯,甚且事件本身在中國史無前例,可參見〈虛構負面情節的侵權危機〉),故在法律上的評價自有差異。
法院的判決認定原告薩維敗訴,重要理由有三項:(1)伊拉克戰爭之重要,至今仍持續造成美國成千上萬個家庭身體跟心靈的創痛,美國的民眾當然有權利知道在伊拉克發生了什麼事情;(2)薩維本身非知名人物,不具任何的商業利益,電影公司縱使利用原告的故事拍成電影,也不至於跟原告個人的商業目的構成競爭關係。假若是知名人物,如NBA球員、政治人物川普、查爾斯王子,撰寫名人回憶錄或者個人經歷,顯然具有高度商業價值,但這並非原告所有的潛在商業利益。
(3)電影公司與劇組在法庭上答辯:「我們不是完全採用原告薩維的故事,電影劇本已經糅合了很多拆彈部隊各隊友的故事,導演也親自深入到中東,實地探訪拆彈的經過。」至於片名「the hurt locker」(令人受傷的置物櫃,意為箱子裡面放地雷),電影公司則說是中東、伊拉克戰地的俚語,並非原告獨創的語辭。經法官調查後,認為電影公司享有言論自由,電影不僅沒有用到原告薩維的真實名字,亦經過田調,將諸多拆彈部隊隊友的經歷改編成劇本,故並未侵害原告的權利。
結論:守住改編原則與法律限制的底線
我國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可知,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條件下,人民的自由及權利受到保障。另一方面,憲法中並未明文提到「隱私權」,但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因此,個人名譽、隱私之保障,實為構成人格權的重要部分。但,其保障與他人之言論自由的關係究竟為何,則可能引起爭議。
關於電影公司在改編真實社會事件,使用原型人物的個人資訊之際,究竟個人的隱私權比較重要?抑或電影公司的言論自由、創作權比較重要?此問題核心涉及,一端是公共議題引發的公益考量,另一端則是人格權的私益維護;前者聚焦於電影公司、創作者、編劇的言論自由,提昇至憲法權利保障層次,後者則涵蓋真實人物的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孰輕孰重不可一概而論,必須視場合、時間、人物關係等因素,透過法律細膩地區分具體的情形,探討保護的原則與界限,才能兼顧公益與私益,達到言論自由保護與人權保障之平衡。如本系列曾提及的,《危機倒數》電影表達反戰思想、《感謝上帝》譴責沈淪的神職人員、《舞孃騙很大》詐財警世,電影公司藉由影片表達公共議題的立場,這類案件訴訟,皆為影人勝訴。
歸納言之,如若改編真人真事成為影視作品,劇組確定使用原型人物的姓名、肖像與生平事蹟,且如實鋪陳,未經轉化變更人物元素特徵,則在改編故事之前,應當先取得傳主或真實人物的授權,授權範圍必須涵蓋傳主的家庭背景、親友互動、事業成就、求學職涯和重要事蹟等元素題材。但倘使改編素材並未使用真實人物的姓名與肖像,如同韓國電影《熔爐》的處理方式,且其該事件之重要特徵皆已隱藏或轉化,只保留事件之模式(如《不能沒有你》、《舞孃騙很大》),即無須先行取得原型人物之授權。除非真實事件之改編與描述,基於社會公益目的,且不牴觸「無罪推定」等重要法律原則,影片中縱使直接採用真實人物的本名與相片,仍可免除法律責任,法國電影《感謝上帝》即為適例。
至於影片主題,如表述重大歷史事件,成為特定國家地區民眾之共同記憶,例如《危機倒數》闡揚之反戰思想,劇組亦可基於全民公益和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主張無侵權之犯意。然而,不論改編故事轉換變化的程度如何,設若事先未經原型人物同意,卻虛構不實情節,而詆毀其名譽,當觀眾可經由影片傳達之劇情內容或宣傳手法連結至真實人物者,必然升高侵權之法律風險,中國電影《親愛的》、《我不是藥神》即為警示之實例,不可不慎!
盼影視產業之創作者分辨真人真事之改編原則與法律限制後,自由開闊地發揮創意,合法改編創造美好作品,讓更多重要的社會真實事件呈現在電影銀幕及更多的觀看螢幕上,表達對公共議題的立場,並警惕世道人心,分享世間真善美。
ⅰ參見Jackson McHenry, “Court Rules That The Hurt Locker Is‘Protected by the First Amendment’,”in VULTURE , 2016. 2. 17. (參考網址: https://www.vulture.com/2016/02/hurt-locker-protected-speech-first-amendment-court-ruling.html,瀏覽日期: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