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文化內容策進院 TAICCA X 開放實驗室 OCF Lab 共同合作企劃】 作者:林冠廷
為讓數位化的資料達到最大的推播效益,除了將 Metadata 建好建滿,公眾授權更重要!本篇為您簡要分析,開放的 Metadata 如何讓資料更容易看得到、找得到。
在蓬勃發展的當代創作環境中,使用數位工具保存、收錄、應用作品蔚為風潮,也讓創作者與閱聽者更加便利。無論是各種劇本、影音、圖書,都需要建置完善的 Metadata (後設資料,也譯作「詮釋資料」),妥善記錄資料庫中每筆檔案的名稱、年份、作者等基本資訊,幫助創作與閱聽者取用資料。如果沒有 Metadata ,使用者想在資料庫中取用合適的檔案,將有如大海撈針,更耗費時間與心力。
完善的 Metadata ,是產業成功的一大關鍵。Netflix 以大數據分析聞名,該公司為了精細區分上億用戶的品味,將影片分成 7 萬多種類型,例如「1940 年代以後受到好評的犯罪電影」,或是「感人的獨立運動電影」。美國雜誌《大西洋》(The Atlantic)評論 Netflix「對好萊塢進行了逆向工程」,觀眾獲得個人化的觀影體驗,大幅提升平臺黏著度。不過,上述案例雖然證明了 Metadata 可以造就巨大成功,但這些資料終究屬於單一商業公司財產。
如果要促進資料庫廣泛使用,帶動整體產業發展,Metadata 需要盡可能容易取得、分享,才能加速流通。那麼,我們應該選用哪種授權?
參考國際間幾個大型資料庫的建置,其發起及參與的機構對 metadata 發布模式的共識,多選擇採用 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但仍有部份決策者或會考慮選擇 CC BY(CC 授權 姓名標示)。兩者差別如下:
● CC BY(CC 授權 姓名標示):由非營利組織 Creative Commons 提倡,是「保留部分權利」的著作權授權條款之一。創作者宣告這個條款後,其他人就可以自由使用該創作,但是使用同時必須標示原作者的名稱及相關出處資訊。
● 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嚴格來說,CC0 已經不是一種授權方式,而是著作權利拋棄的聲明。同樣由 Creative Commons 設計,提供創作者「不保留權利」的選擇。選用這個貢獻聲明,就代表創作者宣告自己不會對相關素材主張著作權利,就算可能依法會有著作權利,在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創作者也願意拋棄自己對素材所享有的所有著作權保護,將素材送到公眾領域中,讓其他人自由使用,基本上不受任何限制。
兩種發布模式一相比較,即可發現 CC0 對於使用人最不設限,也符合 Metadata 促進推廣、流通為優先的原則。目前包含歐洲數位博物館(Europeana)、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The Met),都已經揭示了使用 CC0 的原則。歐盟下轄的歐洲數位博物館在新聞稿中明確表示,使用 CC0 作為 metadata 的發布聲明,可以提供開發者機會開發出創新的行動程式,以及創造新的網路服務。
長期耕耘開放資料的 Creative Commons 臺灣社群項目主持人林誠夏指出,目前臺灣對於 Metadata 的授權雖然還沒有一致性的規範,但參考海外重點數位典藏資料庫的開放趨勢,建議主責單位不應在 Metadata 上面要求太多的權利保護,而政府方面更可從「輔助數位資料流通的立場」來倡議與示範。
林誠夏認為,國內的文物典藏單位往往在進行數位化工程時,邀來了專家學者為文物撰寫導讀或故事,但這些已經不是名稱、年份等基礎資訊,反而比較像文史、藝術或博物館學等專業性的衍生創作。也因此,基於一般創作會標明作者以示尊重的慣例,便將 Metadata 選擇以 CC BY 發布。但當使用者在每一次的使用中都多了標示姓名的義務,使用 Metadata 的意願不免相應降低,導致知識在推廣與保護間產生了意外的矛盾。
解決這個矛盾並不困難,林誠夏建議:「從使用者的角度來看,最希望加速流通的部分,應該優先用 CC0 處理」;至於文物的小故事,則與 Metadata 脫鉤,用獨立的形式與授權另行處理。分成兩個層次發布,才能更精細地辨別 Metadata 與其它衍生資料的性質,並使兩者皆獲得最大化的流通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