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著作權局教你:ChatGPT寫出來的作品著作權屬於誰?

2023-09-22

產業專題研究及調查報告
美國著作權局教你:ChatGPT寫出來的作品著作權屬於誰?

Size:

Kira 是位村上春樹迷,自從ChatGPT上線開始,她就持續利用所有搜集得到的村上春樹作品、文集與訪談紀錄,訓練了一個村上的ChatGPT身份,並命名為村上專家。滿足了她長久以來想與村上先生暢聊環遊世界經驗的心願。她最近指示村上專家以村上春樹及御用譯者賴明珠的譯文風格寫了一篇『漫遊台島威士忌』的旅遊散文。沒想到,Kira將這篇散文發表在村上文學研究社團中後大受好評,甚至發生雜誌轉載該文的情形,影響所及,村上先生本人也很有興趣。


 
問題:雜誌未經許可轉載前述散文,是否侵害Kira之著作權?

 

#著作權之保護規定

 

近來生成式AI系統因為ChatGPT的橫空出世與免費使用,讓一般民眾都能驚嘆其威力。除了可以真正理解人類的問題外,也能受人格設定,依據預先給予資料的內化訓練,並以任何語文自動創造出適當的回覆內容,程度如同真人回覆一般。例如,使用者可下指令要求以倪匡風格寫出一篇以台灣為背景的特務小說,ChatGPT便能在數分鐘之內完成。不過,正因其能力過分接近真人,因此也引發是否侵害權利的各種討論。

 

關於著作權之保護,據台灣著作權法規範,關鍵還是在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權利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的結晶,這點已經法院裁判反覆確認(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因此,非人類所產生出來的東西,縱使外觀看起來跟人類精神活動結晶的創作類似,依法還是不受權利保護,也就是沒有著作權。關於此點之經典議題以往已有許多文獻討論,例如猴子偷用遊客相機所拍攝的照片著作權、大象以鼻子抓畫筆所繪製之畫作著作權等等,結論應該較無爭議,這些非人類所為的、僅有類似著作外觀的內容產品,並不是著作,也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美國對生成式AI產物之著作權認定依據

 

美國法制中著作權法保護方向與前述原則並無二異,仍是依照創作保護主義,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即受著作權保護,只是額外定有著作權登記制度,作為著作權侵權案件之訴訟要件。依美國國會圖書館著作權局於2023年3月所發佈之「著作權登記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下稱「AI著作權登記指南」或「指南」),其性質上雖僅是針對美國著作權登記制度申請程序的補充說明,但對理解涉及人工智能(以下簡稱「AI」)著作權的發生及範圍很有幫助。

 

美國的著作權登記制度與台灣制度不同,差異在於前者程序上額外要求美國著作在進行侵權訴訟前需要經過登記程序。亦即,美國著作雖仍相同的以創作完成時為保護,但額外要求若美國著作要透過美國法院進行訴訟前,必須經過向其著作權局申請登記。其登記程序規定著作權局在收到申請時,會僅針對申請內容是否「屬於著作」這點進行形式審查,若是,便會依申請人之名義進行登記,但並不會對於申請人是否真正屬於著作人進行實質審查。

 

與台灣規定相較,相異之處就在於美國申請程序會先對於個案情形「是否屬於著作」進行形式審查,而台灣是直到在法院起訴時才由法官就個案整體審查。然而,正因為美國有這個形式審查程序,才讓涉及AI生成的內容是否滿足了著作權法上「著作」的要求,成為美國著作權局必須明文解釋的重點,從而促成這份指南之公布,這對於以包含AI所產內容之創作是否屬於著作,及判斷之標準,均頗值參考。

 

該AI著作權登記指南內容說明,在實務上美國著作權局已經收到了不少以「包含AI所產內容之創作」之申請案,例如:在2023年2月,便有由人類創作的文本與由AI服務Midjourney生成圖像所共組的圖像小說申請案,而當局結論認為該創作是可核准著作權的作品,但這些個別圖像本身並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其中的認定,就是著作權局主要以「人類創作性要求」(The Human Authorship Requirement)作為判斷標準,也提到美國最高法院將著作權的作者限於人類,並將著作權描述為「一個人對自己的智力或智能創作的專有權」。因此,也就自然排除非人類的產出,當局也不會核准登記沒有人類參與純由機器或僅通過自動運行的純機械創作。

 

承上,著作權局在就「人類創作性要求」要件的延伸判斷上,首先會判斷創作性要素(文學、藝術或音樂的表達或選擇、安排等實質要素)實際上是由人還是由機器所構思執行的。若創作性要素是人所產生的,則予以核准登記;若是機器所產生的,亦即人類僅下關鍵指令,要求機器創作生成複雜的文字、圖像或音樂作品時,創作性要素便是由該技術執行的,則不應核准登記。例如:某人指示系統「以莎士比亞的風格寫一首關於著作權法的詩」,則其押韻的模式,每行的字詞以及文本的結構雖然都符合描繪,但不會是「著作」,因為那些複雜的創作性要素是機器所為的成果。這成果無異於猴子拿相機拍攝的照片,而人類所下的指示最多只類似是委託藝術家的指示,雖然人描繪了成品的內容,但機器才是做了最終的呈現行為。

 

不過,AI著作權登記指南也表示,人類若是以足夠創造性的方式加工於AI生成的內容,使整體作品達成一個具有原創性的創作,則可以構成獨立的著作。該人類創作會與AI生成的產物是獨立的存在。例如音樂家一直以來都可以錄製其使用吉他效果樂器演奏出來的音效,使之成為不折不扣的音樂創作,這創作就稱為著作,也有著作權。視覺藝術家也可以利用Photoshop在MidJourney所生成圖片上修改,再次進行藝術創作,做出的影像亦屬於著作。無論如何,判斷標準終究取決於人類對作品的表達程度,必須「實際形成」了創作性要素。

 

#台灣對於生成式AI產物之著作權依據

 

如前所述,台灣法制上由於並未要求著作權預先登記制度,而是將個案委由法院認定著作存在及權利之歸屬,而至今尚無特別針對生成式AI所生著作是否具有著作權之判決。然而,參考同有權利登記制度之專利法,實務上曾有針對AI所研發之專利不得以AI名義登記為專利發明人之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判決),基於智慧財產權之背景法律邏輯,著作權與專利權並無二異,均為了保障人類精神創作之智慧結晶而定,因此非自然人不得登記為發明人之結論,應同時適用於著作權法。其所秉持的基礎邏輯與以上介紹之美國AI著作權登記指南內所揭示的「人類創作性要求」完全相同。因此,非人類所創作之成果,縱使成果非常有價值,仍不是著作權法所關注的重點,無著作權。

 

如同本文首開案例中,Kira指定村上專家所撰寫的「漫遊台島威士忌」一文,倘Kira僅僅是下了如「村上春樹文體」、「台灣威士忌」、「遊記」、「賴明珠」、「繁體中文」等等關鍵指示,則就該遊記散文之內容及翻譯,就僅是ChatGPT之產物,無異於猴子利用相機所為之攝影照片,並未達成人類之創作性,因此也就不構成著作之基本條件。以此而言,Kira也就無從享有著作權,縱使該文章受媒體未經許可轉貼,也沒有侵害著作權可言。然而,若Kira 對於該篇散文進行改寫成為問答體的小說,則法律上或許Kira撰寫與改寫的部分將形成獨立的著作,而受著作權法所保護。雜誌若未受授權而轉載,則有侵權。

 

#實際利用生成式AI仍以人類需求為主體

 

事實上,目前就筆者認識的聰明人使用ChtGPT的主要方式是以其作為創造靈感的對話對象,例如讓它幫忙發想議題、設計架構、蒐集、整理、歸納、分析資料等等,將會非常好用。甚至翻譯、糾錯等機械式工作,更是十分有效率。但最重要的是必須由作者自行完成最後的寫作增刪、調整,這樣才是自己的創作,否則純以AI之產物交件則是造假。

 

在這原則下,公部門自應盡其表率,台灣行政院甫公布了「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是台灣第一部針對生成式AI的使用進行規範的官方文件。其性質為公務機關的內部行政規則,內容主要規範的是針對公務機關在利用生成式AI時,得為或不得為的界線。主要的判斷標準也是以人類之需求為準。與本文相關的條文如:「生成式AI產出之資訊,須由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之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之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互動。...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AI產出之資訊,亦不得以未經確認之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使用生成式AI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與相關資訊使用規定,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可能性。」頗值參考。

 

#結論

 

縱使科技持續進化,著作權法對於人類創作的保護標準並未變化。生成式AI仍只是一種軟體,一種工具,與其他人類的工具並無不同。人類與其他物種的差別便在於善用工具創作,以前利用紙筆創作,後來利用電腦創作,現在使用AI創作,在法律上的判斷並無差別。

 

人類終究會創造出更為聰穎的工具,甚至最終超越人類,但僅有人類所參與的創作其價值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至於其他的部分,縱然可能價值更高,也只能歸於造物主的產物,無關乎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是以人為核心,現在如此,未來仍會如此。

 

 


《關於作者》
黃沛聲律師,近20年的新創公司融資及上市輔導經驗,長年擔任台灣創業加速器顧問和投資基金法律顧問,專業範疇包括股權結構、智慧財產權以及上市服務等等。長期於經濟日報及專業媒體發表專欄文章,討論科技、募資和商業模式等相關議題。

 

核稿編輯:王朝民
 

Share: